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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常熟市法院审结一起擅自使用知名黄酒包装、装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,依法判决侵权方立马停止使用近似的包装、装潢,销毁侵权库存并赔偿经济损失,有力维护了老字号企业的知识产权权益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。
原告是国内黄酒行业标杆企业、中华老字号企业,旗下“沙洲优黄”系列黄酒历史悠远长久、声誉卓著,先后获评“中国名牌产品”“中国驰名商标”等多项荣誉,市场影响力深远。
自2007年起,原告生产的“沙洲优黄八年陈”黄酒在包装与装潢上,整体采用酒红色底色、金色轮廓、黑色上下横条、麦穗图案组合。经过近二十年持续推广与使用,该包装、装潢已具备高辨识度,与商品来源建立稳定对应关系,为相关公众广泛熟知。
2025年11月,原告在某店铺发现一款名为“无锡老酒八年陈黄酒”的产品,由江阴市两家企业一同监制、生产并销售。该产品外包装箱、瓶贴的整体配色、布局、文字排版、元素组合,与原告产品高度近似,明显存在攀附原告商誉、“搭便车”的主观故意,普通消费者极易混淆误认。
原告遂诉至常熟市法院,主张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,请求判令停止侵权、销毁侵权产品及包装、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,原告主张的包装、装潢经长期、普遍的使用,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,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、装潢。
庭审比对显示,被告生产、销售的涉案黄酒产品的包装、装潢,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与原告高度近似,个别细微文字差异不足以消除混淆可能性,构成不正当竞争。其中,两家生产企业一同设计、生产、销售侵权产品,存在人员、财务、经营场所混同,构成共同侵权;终端销售店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,亦需承担对应责任。
综上,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马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,停止生产、销售使用与原告“沙洲优黄八年陈”黄酒包装装潢近似标识的商品,销毁侵权商品、瓶贴及包装纸箱库存;两生产商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5万元;销售商对上述赔偿款中的5000元承担连带责任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明确规定,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、包装、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,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。本案中,原告的包装装潢虽曾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且已过期,但外观设计专利过期不等于包装装潢进入公有领域。如包装装潢经过经常使用与广泛推广,具备一定影响力,仍可为法律所保护,他人擅自使用仍可构成不正当竞争。
广大经营者参与市场之间的竞争应坚守诚实信用原则,“傍名牌”“搭便车”式的仿冒行为,不仅损害他人商誉与利益,也扰乱公平竞争秩序,最终必将受到法律制裁。同时,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需注意核对品牌、包装细节,避免因“撞脸”包装产生混淆误认,维护自身消费权益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加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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